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
负责人:张巧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庞娟,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洛传栋,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众安街12号(4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20号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庞娟、洛传栋、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庞娟、洛传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庞娟所有的位于旅顺口区博爱街56-4号7层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被执行人洛传栋所有的位于甘井子区静蕙街38号3单元8层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晓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