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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姜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巧辉,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庞娟,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洛传栋,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众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庞娟、洛传栋、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0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202执3118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余额均不足人民币千元;名下无工商股权及证券;被执行人庞娟、洛传栋名下有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庞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因均已被他人设定抵押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今桥
执行员  张 敏
执行员  何晓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