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某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248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
负责人:王萧宇,系该行行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杨晓丹,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委托代理人:曾祥楠,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A区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执行人:洛传栋,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王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执行人: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众安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
被执行人:庞娟,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姜海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20号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
被执行人:王旭,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泽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14号青春宾馆301室。
法定代表人:洛传栋。
申请执行人大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洛传栋、王超、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庞娟、姜海涛、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旭、大连泽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生效的(2018)辽0202民初690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玉皎
审判员  那 函
审判员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