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6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
负责人:王萧宇,系该行行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杨晓丹,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委托代理人:曾祥楠,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执行人:洛传栋,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王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执行人: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众安街**iv>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
被执行人:庞娟,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姜海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v>
法定代表人:王林。
被执行人:冷雪倩,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王旭,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泽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青春宾馆**>
法定代表人:洛传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洛传栋、王超、大连吉祥如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庞娟、姜海涛、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冷雪倩、王旭、大连泽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利息、延迟履行金及执行费用共计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那 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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