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0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洋
执行员邢晋宁
执行员苏金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