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5778号
原告: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20号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9600997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
原告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