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5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苏金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