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7324号
原告:***。
被告:安徽平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练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平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杨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