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3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江北,旌德县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5号帝景翰园13幢7楼。

法定代表人:马练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家青

审 判 员  李加祥

人民陪审员  朱于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龙

书 记 员 戴灵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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