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祁阳县七里桥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21民初37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七里桥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颂国,经理。
被告: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利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竟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友谊,经理。
原告***诉被告祁阳县七里桥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七里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顺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红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