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鑫福通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中兴路南200米大津胶囊公司东侧主干道以东库房自南向北第一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EBKP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408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乡毕*****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1357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鑫福通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鑫福通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377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2268.05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鑫福通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余款380元转执行费。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津B0××××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对外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相法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