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668号
申请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石东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5435747E。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陟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WUGJX3。
法定代表人:张健。
申请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张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