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5435747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石东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陟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雄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J5YE7E,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涌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雄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雄泰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8143.2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已不实际经营。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诉讼轮候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已由本院首封系列工人工资案件处置并分配。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新雄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雄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截至2021年8月12日,本案有执行费1522元、案件标的108143.2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舒 秀 琴
审 判 员 许 正 平
审 判 员 王 益 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陆鑫升
书 记 员 柳 飞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