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9668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石东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5435747E。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陟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WUGJX3。
法定代表人:张健。
原告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091元(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张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