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13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鸿利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欧洲城D幢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906393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3幢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9872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鸿利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北京泛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