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1民初1529号
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9元和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卓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二锁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