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19号之一
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央,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宋宝
人民陪审员 杨丽珍
人民陪审员 邢 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