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19号之一

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央,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市通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宋宝

人民陪审员 杨丽珍

人民陪审员 邢 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