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刘家寨小区沿街楼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院查封、划拨异议人款项不服,请求撤销(2018)鲁1191执650号之三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退还被划拨的款项。理由为:1.异议人于2018年6月15日更名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未发生业务往来。本案被执行人虽原名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现早已更名,异议人的被执行人身份不适格。2.2019年5月24日,法院依据(2018)鲁1191执650号之三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划拨异议人银行存款13万元且已执行完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执行对异议人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撤销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退还被划拨款项13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对划拨其银行存款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执行款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亦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鲁1191执650号结案通知书:本院(2018)鲁1191执650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现异议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宗卓英
人民陪审员丁文
人民陪审员庄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