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91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刘家寨小区沿街楼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坝子街1号楼(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盛集团徐州徐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盛集团徐州徐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9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划拨。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191执650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