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之女。 被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奎山街道***小区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806628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2020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日照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91执553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