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府谷县绿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2民初3070号之一
原告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魏畔,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府谷县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绿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府谷县绿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250万元股份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宇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府谷县绿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250万元股份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