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2民初1539号
原告府谷县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政府。
主要负责人白亮红,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镇职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府谷县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根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双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孤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府谷县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府谷县孤山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883元,减半收取25941.5元,由原告府谷县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