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108号之一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闫板吞名下的位于府谷县XX镇XX路(XXXXXXXX)的房屋(权属证号:**XX镇**),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