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闫家渠村。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永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天化路信用社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东蓬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混凝土款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4520元,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其撤回的理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款项支付达成庭外和解的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2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