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与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9980号
原告: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路电子城B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85069242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3194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金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