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1418号
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方正商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SOHO广场A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方正商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2020年5月24日,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1元,减半收取计5305.5元,由原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