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8164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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