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肥西县山南镇陡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443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10154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姣姣,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山南镇陡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陡岗社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1号E区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

154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肥西县山南镇陡岗社区居委会、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