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9244号
原告:合肥迈特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宏图大道与撮镇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2608J。
法定代表人:宁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超,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1号E区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54114。
法定代表人:黄光良,总经理。
原告合肥迈特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迈特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迈特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迈特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锦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