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14755号
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54114。
法定代表人:黄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香馨创谷产业园**1102,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09334。
法定代表人:钟成刚,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新码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楼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董事长。
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