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4755号
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63154114。
法定代表人:黄光良,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香馨创谷产业园**1102,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09334。
法定代表人:钟成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苇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