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金辖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
法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
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所在地及合
同履行地均在青州市。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磐安
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的户籍地所在地在磐安县
,上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虽称***的经常居住地
不在磐安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
的住所地在磐安县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少华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