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2485号 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9178K. 被申请人: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圣威尔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699308H。 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55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3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