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2月14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2)鲁078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月14日冻结了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河支行90********90账户854954.00元。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河支行90********90账户85495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