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䑨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2月14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5495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06020505140112812022000234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青州农商行云河支行银行的存款854954元(实际冻结100928.08元),期限自2022年01月24日起至2023年01月23日止。 。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5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