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77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方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91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21)鲁0781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该案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86账户存款1185697.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3XXXX64账户存款118569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