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35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哲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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