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6.5万元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的给付之日止按按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3元及本案执行费987.9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网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查封的房产尚不具评估拍卖的条件,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04执8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军
审判员邹立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