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保15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保全人:***,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保全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被保全人: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15号北侧物业办公楼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强。
被保全人: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高邮市逻镇车逻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华。
被保全人:***,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保全人:贺明,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本院依据(2021)辽1303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明名下银行存款25313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13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蒋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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