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62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钱兵,经理。
被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15号北侧物业办公楼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强,经理。
被告: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逻镇车逻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连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的劳务费253,135元及利息。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朝阳白垩纪小镇”工程,承包后其将工程转包与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与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9月22日***、***与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了“朝阳永盛七星白垩纪小镇C区”工程的基础和主体(不包括二次结构)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约定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在本月5日前审核并支付进度款,额度为当月完成进度总额的90%。合同签订后,***、***按约施工,至2021年1月31日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费663,135元,但其支付410,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后经了解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与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因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务费,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朝阳白垩纪小镇”工程,承包后其将工程转包与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与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9月22日***、***与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了“朝阳永盛七星白垩纪小镇C区”工程的基础和主体(不包括二次结构)模板分项工程的劳务,现***、***以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其劳务费为由向本院起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景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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