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1927号 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63415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15号北侧物业办公楼2-5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6796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大连达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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