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美帝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2681号 原告:广州市美帝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虹街40-48号713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帝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美帝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帝建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