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556号之一
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西40#区百加井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