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6071号
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原告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