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2265号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观音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时名尚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