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945号
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上段五建司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1477F。
代表人:张建忠,管理人负责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涛,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