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寿兴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上段五建司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1477F。
法定代表人:陈研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寿兴谷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乡联络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0733484P。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经理。
被执行人:陈永康,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岷江路31号。
被执行人:刘水康,男,生于1950年5月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西街103号。
被执行人:方吉伟,男,生于1962年8月17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仁慈村3组。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0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77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48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361元。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4月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方吉伟有银行存款26000元、刘水康有银行存款32000元,以上款项均已扣划,申请人已办理完领款手续。经本院向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水康、方吉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陈永康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的房屋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四川寿星谷旅游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永康、刘水康、方吉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英
审判员  郭娟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