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裕与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4015号
原告:杜裕,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裕与被告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杜裕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裕承担。
审判员  高兴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