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7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代表人:张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涛,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川1102执792号之一、(2020)川1102执7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住房一套、滨江路车库一个、滨江路商业用房。现因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故继续查封上述房屋已无必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住房一套、滨江路车库一个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商业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