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206951477F。
代表人:张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涛,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1326号2幢2单元3楼1号的房屋一套和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1326号1幢2号的车库一个。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1326号2幢2单元3楼1号的房屋一套和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1326号1幢2号的车库一个;
二、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理阳